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政策
1992年5月,市政府印发《绵阳高新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绵阳高新区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对高新区的管理和各项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1992年12月5日,国家科委发出《关于在绵阳建立绵阳高新区的通知》,批准绵阳高新区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高新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
2009年7月19日,绵高工委发〔2009〕2号文件,提出:加快工业强区的政策支持,包括:加大财政对工业的投入、强化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完善金融服务。政策详情如下:
一、财政对工业的投入
(一)安排技改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区财政安排5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同时安排6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产业培育、特色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生产要素协调争取和产业发展推进等工作,今后每年按一般预算收入的增幅同比例增加技改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对重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配套或补助。对投资亿元以上或产业影响重大的工业投资项目,采取区财政投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或给予一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工业或工业园区建设。对辖区内各类企业用其利润或者吸引其他资金投资新办工业项目、投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基础设施等建设,凡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上年度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分3年逐年安排支出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已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2009年区财政安排500万元创新基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培育以及奖励科技攻关突出贡献单位、个人。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审的,区管委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或四川省著名商标的鼓励类工业企业,区管委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参与行业类领先技术、标准研制修订等的企业区管委会酌情给予奖励。
(五)强化招商引资发展工业的奖励。在执行科技城管委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时,凡投资工业及工业园区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者,奖金或招商工作经费再上浮10%。
二、工业项目用地保障
(一)快速供地。按六大优势产业布局规划,优先安排工业项目进特色园区,原则上投资协议签订后3-6个月时间办结土地使用证。
(二)鼓励集约节约用地。投资强度达到和超过150万元/亩的重大工业项目可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按科管委相关规定执行;投资工业园区建设的全部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提供规划、建设高效服务。投资总额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区管委会提供规划、建设专案专人服务;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提供专人跟踪服务。
三、金融服务
(一)建立金融机构支持优势产业发展奖励机制。对金融机构支持高新区工业企业发展的、企业上市融资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在享受市政府奖励外区管委会再酌情追加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银政企合作。区管委会建立每年不低于2次的管委会、银行、企业联系会议制度;坚持重大招商项目签约银行派员参与制度,经常组织企业、银行进行项目对接会;鼓励支持担保公司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提供担保;鼓励银行积极为辖区工业企业提供快捷、优质金融服务。对支持优势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金融单位和个人区管委会给予年度工作奖励。
四、政府综合支持
2010年10月11日,中共绵阳市委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政策支持,包括:财政扶持政策、用地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要素保障政策。高新区依照执行。
(一)财政扶持政策
1、税收返还政策。对国际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著名品牌企业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高新技术项目、产业集群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由受益地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壮大。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财政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密度每亩在150万元以上的低排放、低能耗且属于绵阳市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经环保及有关部门认定后,项目受益地可按不超过项目当期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补助。
3、租金返还政策。凡租用绵阳市境内标准厂房的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