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驻创业中心的孵化企业,孵化期原则是三年,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省、市政府、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2、进驻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享受“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第三年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政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返还。
3、进驻创业中心由博士领办的企业,视项目情况100㎡以内的办公用房一年内可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按优惠价每月15元/㎡收取,标准厂房按优惠价每月8-15元/㎡收取。
4、以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研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具体比例由各方约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类作价出资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其作价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具体比例由合作各方约定。
5、进驻创业中心的企业由中心负责各类企业认证,其项目经评估后由创业中心积极争取各级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协助企业包装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6、在创业中心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工作业绩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和岗位等限制,推荐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由管委会授予住房或资金奖励。
7、凡企业享受以上各类优惠政策所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其中60%补充企业资本公积金、40%用作新产品试制费、中间实验费、重要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补贴。
8、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高新区内兴办符合绵阳科技城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实到资本在3万元或3万元以上,即予登记注册,但两年内注册资本应缴足至法定最低限额。
9、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其注册实到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注册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10、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高新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获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启动经费。
11、入驻创业中心的企业可以申请风险投资支持。
12、具备上市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由创业中心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