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招商引资政策
为改善投资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在大英从事投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均可享受以下招商引资政策。
一、县内外投资者从事生产经营和开发建设用地,通过统征后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兴办各类企业、从事开发性房地产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使用费标准视用地单位性质、行业、区域类型的不同,在分级出让地价的基础上,实行优惠招商。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优惠:
(一)成片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非耕地用于新办生产性工业企业,按当地土地使用费标准减收10-20%;
(二)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的科技开发项目和出口创汇型企业用地,按规划区内土地使用费减收15-25%;
(三)从事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建设,按规划区内土地使用费标准减收15-30%;投资开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其建设用地视其收益,可按土地统征成本费收取土地使用费;
(四)开发荒山、荒地、荒滩、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按当地土地使用费减收20---30%。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优惠标准的一项办理。县外投资者,在上述优惠政策的标准上再减收5-10%;对投资兴办无经济效益的公益事业可减收、免收土地使用费或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用地单位在交清土地使用费后,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在10日内将"一书两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送达用户。用户取得使用权证后,不再交纳其它属县级部分的有关费用。
三、按照“老板发财,大英发展”的原则,采取项目招商、建设权招商和以土地换工程、以土地换基础设施等方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县城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和重点小城镇兴办企业和开发建设,享受以下配套建设税费优惠政策:
(一)在县内投资1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新办生产经营企业,减半收取电力工程贴费,返还5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县级收取的其它的费用;
(二)在规划区投资100万元以上(自有资金)新建第三产业项目和市场,减半收取电力工程贴费和县级收取的其它费用,返还50%的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在规划区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自有资金)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门面统筹费按标准的70%收取;水、电、气、通讯、闭路电视等配套费按最低标准的75%收取;
(四)在县内投资新建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道路、学校、医院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其生产和公益设施部分的投入,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县级收取的其它费用;
(五)对到县城投资改造旧城镇的开发商,返还其直接支付的属县级税费的50-80%;电力工程贴费和天然气、自来水管网建设配套费接标准减半征收;改造区内原供水管线和电力邮电杆线,由原主管经营部门负责拆迁,开发商只承担人工费补贴;购买县城规划区和改造区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者,可根据面积大小解决农转非1-4名。
四、县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新办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从正式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实行财政收入计划管理。根据不同产业和不同规模,采取“收支两条线,先征后返”的办法,由企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财政在年终决算后于次年纳入预算支出安排予以扶持补助。财政安排扶持补助只有用于企业生产性投入,扩大再生产。
五、在规划区兴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办法。从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所得税实行全额征收,全额返还(属县部分,下同),第四到五年全额征收,半额返还;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全额征收,全额返还。
六、新办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所得税三年全额征收、全额返还(属县部分,下同),第四至第五年全额征收、半额返还。
七、新办经营型企业,第一年返还属县所得税的100%,第二年返还属县所得税80%,第三年返还属县所得税的50%。
八、从事农业开发和农副产品深加工、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能源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投资开发经营企业,在第八、九、十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增加10-20%的优惠。
九、利用荒坡、荒山从事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出售应税农业特产品有收入的当年起,返还农业税三年。在荒山、荒坡、荒土(即生疏地)、荒水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之年起,返还农业特产税三年。
十、在县内新办的民营企业享受本试行办法的优惠政策。对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下岗职工达到50%的新办民营经济实体,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返还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安置“四残”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民营工业企业,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享受增值税减让返的优惠照顾。
十一、对投资我县现有生产性企业进行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增生产能力部分参照上述新建生产性企业的标准执行。
十二、投资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十三、新办企业有权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自主聘用和解聘员工,依法自行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工资形式、津贴及奖励制度。
十四、新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在县城落户的,由县政府根据投产者的投资规模核定落户人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属农业人口需要农转非的,可提出申请,由公安户籍部门按有关规定为其本人或家属解决农转非指标。上述人员的子女需要在大英县内入学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另行收选校费及其它费用。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享受《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川办发[1996]148号)和以上各种优惠政策外,对其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外商投资者从其企业获得的利润(股息)所得税五年内全额返还。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经营确有困难,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可按照“先征后减,先征后返”的原则,次年由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留县部分的有关税费。
十六、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协调服务力度。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专人全程协调服务制度,对列入县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外来企业,实行县级干部蹲点帮扶制度和现场办公会制度,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营造宽松社会环境,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县级有关部门应在国家规定的办事程序和法定时间内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除法律、法规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加收费标准或另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赞助、捐赠等活动。执纪执法部门要严厉查处和打击侵犯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外来投资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