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工业企业
1、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一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2、所有入驻我区的工业企业,先由国土部门按最低工业用地价格进行挂牌出让,再由区财政根据投资额度和纳税大小,按“一企一议”方式对土地价格进行补助。
3、凡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第1、2年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可返还企业作为扶持资金,第3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按50%返还企业作为扶持资金。
4、新办工业生产性企业,年上缴增值税200—3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资金,第2、3年按25%给予扶持资金;年上缴增值税300—400万元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年上缴增值税400万元以上的,第1年按区级分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第2、3年按40%给予扶持资金。
5、新办的非资源型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按年度纳税额区级分成部分的30%给予电价和天然气价格补贴。
6、属自收自支单位收取事业性收费事业低限减半收取;行政性收费除中省收取的以外一律免收。
7、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优惠。
8、对发达地区来我区兴办园区或产业集群转移落户我区建立“飞地经济”的,由产业转移地成立全资投资公司或出资80%—90%与我区建立合资公司,主要负责建设综合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厂房,并负责引进企业入驻和经营。我区负责对项目全程服务,并相应成立投资服务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出让和项目建设审批等相关手续。到我区建立“飞地经济”产生的区级分成部分税收,鼓励类产业项目投资方与我区按5:5分成,限制类投资方与我区按3:7分成。
(二)商贸旅游
1、按规划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项目,土地价格按征地成本价依法挂牌出让,其中旅游设施项目可实行差别地价,分类指导,绿化用地可采取租用方式取得。对投资强度大和税收贡献率高的商贸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奖励。同时,免收商贸旅游项目建设中的区级行政性收费,低限减半收取区级自收自支单位的事业性收费。
2、新入驻商贸企业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除货柜、货架)在500万元以上的,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办费奖励。新入驻商贸旅游项目,减半收取水、电、气初装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使用价格。
3、新入驻商贸旅游服务企业年上缴税金在100—200万元的,第一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25%给予扶持;年上缴税金201—400万元的,第一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6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40%给予扶持;年上缴税金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70%给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按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
4、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服务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扶持。
(三)房地产优惠政策
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参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广安府发[2008]39号文件)的优惠政策执行。
2、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含旅游设施)建设的,按“一事一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