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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四川站 > 四川园区招商 > 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 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关注度: 12070  发布时间:2016-03-09
主导产业: 食品饮料化妆品 物流仓库产业 石油化工造纸 生物医学科技 电子信息IT行业 光伏机电 其他 现代服务 能源材料
园区面积:193平方公里(已开发25.9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翠屏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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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是四川宜宾借势成渝、联动川南、辐射滇黔,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的重大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注入强大活力,而且将为全省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作出更大贡献。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范围为193平方公里(包括沿江工业园区和港口群),其中,市本级开发建设范围为99.2平方公里(包括白沙湾街道办事处和沙坪镇行政区域),距在建宗场国际机场9公里,近期重点开发建设范围为25.9平方公里(包括白沙工业园和志城港作业区)。其余规划范围93.8平方公里,分别由所在区、县实施开发建设,不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开发主体。

经市委同意,决定成立中共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内的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业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市委、市政府负责 。管委会书记和主任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兼任,管委会精简机构,仅设立了9个职能部门。

据了解,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在全省范围内是唯一一个以“临港” 命名的经济开发区,无论是区位优势还是资源优势都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替代性。我市将依托得天独厚的长江岸线资源及强势发展的沿江综合优势,用精干高效的管理队伍和全新的发展理念将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打造为西部最大、最有特色的临港经济开发区。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的筹建一直受到省委和宜宾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杨冬生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树立雄心壮志,树立赶超意识,开拓进取,勇创一流,强力推进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建设。

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来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入驻我区投资兴业的条件

第一条  入驻的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和就业带动作用,组建并注册住所地为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的独立法人经济实体,依法从事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无重大环保、安全隐患,环保、安全生产技术达标,且措施落实到位。

(三)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市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土地最低单位投资强度标准。

第二章  鼓励发展类项目

第二条  鼓励发展符合现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机械制造、新型材料、食品饮料、精细化工、生物制药、高新技术等产业、现代物流和商贸中心类项目。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三条  支持投资企业开发建设我区基础设施,支持投资企业开发建设、经营工业标准厂房,以提高企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促进企业集约和节约用地。鼓励、支持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产品检验检测、信息网络、物流、原材料市场、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第四条  新发展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凡在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达人民币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供应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商定。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

第五条  新发展科研及商业用地。按法定程序、方式、价格供地。对建设企业大型综合办公区、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园、四星及以上星级宾馆建设等用地,且建设规模特别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特别明显的项目,土地供应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商定。

第六条  重点旅游项目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最高年限。景区内项目建设按规划用途确定供地方式和价格,其中商品住宅用地必须拍卖。

第七条  对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解决我区当地人员就业500人以上、且企业年纳税额达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供应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商定。

第八条  对我区产业具有较强拉动作用,或具有很强品牌效应,或世界500强企业和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很大影响作用的重点项目,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可另行商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办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经相关部门认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总部企业和商贸类项目(含大型卖场、现代物流、生态旅游、专业市场、四星及以上星级宾馆等),在享受第九条优惠政策期满后,建成投产后第一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上缴的增值税、所得税开发区(纳税地)实得部分,由我区财政安排资金,按“3奖2减半”(即前3年全额奖励,第4-5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兼并、重组及投资改造我区原有工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或者区内工业企业在区内异地搬迁,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的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利用废水、废渣、废气新办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开发产品的,除享受环保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等优惠政策:

(一)投资建设港口、码头以及交通、电力、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以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为依据,第1-5年给予全额补助,第6-10年给予减半补助。

(二)允许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者,将已建成项目(含阶段项目和相关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进行依法有偿转让和抵押。

(三)境外投资商投资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对其需引进的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给予一定补助,补助资金在该项目投产运营后缴纳的税款属我区财政收入部分中安排。

第十四条  其他税收:

(一)对引进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填补省、市空白,以及创新精品、产品出口创汇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我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3年内对其它税收按缴入区级国库的属于开发区本级收入的50%给予财政扶持,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二)对投资城建基础设施、农业专业市场和出口创汇的企业,10年内按其缴纳的房产税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财政扶持。

(三)认定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在享受第十条优惠政策期满后,前3年按企业留缴区本级税收的30%,安排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五章  费用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新办的工业、农业产业化、总部企业和商贸类项目(含大型卖场、现代物流、生态旅游、专业市场、四星及以上星级宾馆等),到位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下同)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除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一律免收。

第十六条  收购、兼并、重组我区工业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有关费用(不含应缴土地出让金)一律免交。

第十七条  投资改造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投资兴办学校、医院、广场、敬老院等公益设施和社会福利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地方各项建设规费。

第十九条  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所征收的污水排污费纳入地方环保专项资金的部分,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可安排给该企业用于污染防治。

第六章  项目补助和融资政策

第二十条  对我区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于1-3‰的项目前期费补助和项目贷款第1-3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5-10%的贷款贴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我区境内注册企业并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和银行信贷政策的项目,我区将积极配合企业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企业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服务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对区内投资建成的企业,由我区职能对应部门积极向上争取技术改造、环境治理、基地建设等项目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依法向招商引资企业征收的森林保护、水土保持、排污等费用,优先投向招商引资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源治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我区富民增收农业项目,我区可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实施期限和社会综合贡献为企业提供贷款贴息,也可申报财政扶贫项目等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企业上市融资。

第七章  科技引进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引进高新科技企业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的,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我区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50%,采取财政补助的形式安排给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八章  引资奖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经营者(企业法人代表或有关人员,下同),由我区按当年上缴区级财政实得部分5%的额度安排财政资金实施奖励;对于纳税额达1000万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经营者,由我区按当年上缴区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8%的额度安排财政资金实施奖励。

第二十八条  引资建成工业企业的,企业投产后年纳税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对引资或中介人由我区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的1-3‰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建成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循环经济、环境保护项目、现代农业项目,项目投产后由我区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的1-3‰给予引资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资建成旅游资源整体大型开发项目、现代商贸物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投产后由我区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的1-3‰给予引资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项目引资建成农、林、牧等种养殖企业,且能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企业投产后由我区按确认后的引资额度的1-3‰给予引资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外地企业在区内合资、兼并或购买本区企业的,由我区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引资或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协助我区招引重大项目并落地投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我区职能单位、部门及个人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所引进的建设资金由我区职能部门组成引进资金确认工作小组,按实际到位资金、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税收增幅等指标加权计算,确认引资奖励额度。

第三十条  引进对我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受托人,可采取“一事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实行特殊奖励。

第九章  投资保障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凡在我区投资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区内选择落户地点,其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入园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完各种手续。申报资料和技术要素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三条  投资入驻项目的投资协议签订后,我区协助投资商开展项目策划、土地征用、各种证照办理、生活条件落实等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搞好协调服务工作。对合资、合作项目,由我区协助企业,按有关法规确认产权、股份,确保企业良好运行。

第三十四条  依法维护投资者的生产、生活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公安部门建立人员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维护权益联系制度;教育部门免收外商子女在区内学校的入学借读费;纪工委办公室和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投诉,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投资者在建成运行期间,业主争取技改等项目投资时,我区协助上报材料;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区财政及时、全额拨付。

第三十六条  对新办国家鼓励类大型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公共道路、供电、供水、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根据约定,由相关部门或企业建设、安装至企业厂区围墙(征地红线)外,厂区内由企业负责。

第三十七条  除安全、环保、劳动保障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需经我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我区将积极建立健全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机制,协助企业构建产品销售网络,利用和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开拓销售市场,配合企业开展商品市场调查,搭建企业与外地商会和经销商的业务联系和对接平台,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提供市场指导和综合服务。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对事关全区发展的机械制造、新型材料、食品饮料、精细化工、生物制药、高新技术、现代物流和商贸中心类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制度,由我区专题研究,从土地供给、财政支持、税费减免、保障服务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确认投资企业,兑现优惠政策,均以我区核准的项目文件和签订的建设合同(或协议)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入驻我区企业如未按我区有关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按期建成投产的,企业、引资人及有关人员不享受本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由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区辖区内以往与该政策不符的,一律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若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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